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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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瑞安市机械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瑞安市机械电子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经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械电子行业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心为企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联合各方面力量,推动行业向节能、降耗、环保、增效等方向健康发展,为瑞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瑞安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为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瑞安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瑞安市万松东路罗阳大厦C单元2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和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督查,促进整改提高。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收集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不断提高我市机电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知名度。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加强与国家、省、市专业协会间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开展信息交流,积极参与行业有关活动。并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七)开展本行业创品牌活动,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及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等参加各类评选活动。协助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九)办好协会信息刊物和网站。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方案;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度交纳会费标准:会长单位和常务副会长单位为12000元;副会长单位为10000元;理事单位为3000元;会员单位为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瑞安市机械电子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